● 本报记者 昝秀丽
最高(gao)人民法院(yuan)9月(yue)11日发布了8件(jian)反(fan)垄断和反(fan)不(bu)正当(dang)竞争典型案例。
其中(zhong),4件(jian)反(fan)(fan)垄断(duan)典(dian)型(xing)案例,涉(she)(she)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de)横向垄断(duan)协(xie)议、搭售商品的(de)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she)(she)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cai)批发(fa)等民生行业(ye)。4件(jian)反(fan)(fan)不正当(dang)竞争典(dian)型(xing)案例,涉(she)(she)及反(fan)(fan)不正当(dang)竞争法一(yi)般条款(kuan)的(de)适(shi)用以及仿冒混(hun)淆(xiao)、虚假宣(xuan)传、侵害技术秘密的(de)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she)(she)及平台数据(ju)、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che)等线(xian)上线(xian)下产业(ye)领域。
具体来看,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紧扣民生福祉,积极发挥司法反垄断职能作用。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二是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持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本次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人民法院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在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二是严厉打击“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以仿冒混淆行为为代表(biao)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次发布的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fen)案,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及使用行为边界,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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